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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体育 机关一案例入选!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典型案例
时间:2026-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8件“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固废污染防治以及耕地、矿产、生物多样性、海洋保护等多个生态环保领域的检察监督案件。其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受损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

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糯扎渡库区违法网箱养殖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高密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北胶莱河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受损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餐饮油烟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五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机动车排放检验造假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 广东省韶关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曲江区乌石镇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七 辽宁省大连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辽宁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八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诉北京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某波等9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受损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耕地修复 土地复垦 跟进监督


【要旨】


行政机关收到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后,书面回复已经整改到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跟进调查对整改成效进行实质审查。对整改成效审查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专业人员意见作出审查判断。经核查,行政机关书面回复所称整改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公益受损状态仍未消除的,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20年初,重庆某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公司)承租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社区80余亩耕地,并获批临时使用相关土地作为项目弃土场。临时用地期间,某通公司擅自改变批准用途,超出批准范围受纳建筑垃圾,造成60余亩耕地土壤板结、耕作层受损,影响耕地种植条件。2022年11月5日,案涉临时用地期限届满。截至2023年11月5日,某通公司仍未完成土地复垦,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11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津区检察院)依托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发现案件线索,随即开展初步调查。同年12月,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江津区规资局)向某通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2024年1月5日对其立案查处。此后,江津区检察院持续跟进并与江津区规资局沟通,发现某通公司仍未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复垦,且继续受纳建筑垃圾,江津区规资局亦未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案涉耕地持续受到损害。


2024年1月30日,江津区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立案后,江津区检察院通过查阅、调取临时用地审批材料、土地复垦方案等书证,询问周边村民,勘验案涉现场,并运用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收集、固定证据,进一步查明某通公司的违法行为、案涉耕地受损情况及江津区规资局履职情况。


同年2月,江津区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六条及《土地复垦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等规定,向江津区规资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某通公司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复垦,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同年4月,江津区规资局书面回复称,已向某通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案涉弃土场已停止受纳建筑垃圾,被占土地已恢复原用途。江津区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某通公司仅对案涉耕地进行了平整和表层覆土,弃土场中心及边坡区域仍存有建筑垃圾,部分覆土区域砾石较多,江津区检察院将上述情况反馈江津区规资局,江津区规资局认为案涉耕地已经达到复垦验收标准,未继续督促某通公司实施复垦。


为进一步查明案涉耕地复垦情况,江津区检察院邀请土地复垦领域专家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现场勘验,并就复垦质量等专门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经对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有关质量标准,专家提出,案涉耕地尚未达到土地复垦要求,不具备验收条件。


2024年8月5日,江津区检察院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津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江津区规资局依法全面履行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复垦,恢复耕地种植条件。诉讼过程中,江津区规资局提交《违法用地复耕复绿验收表》,主张案涉耕地已经通过验收。江津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该表不符合土地复垦联合验收的法定程序和主体要求,且验收结论与提起诉讼前现场勘验情况及专家咨询意见不能相互印证,尚不足以证明案涉耕地达到复垦标准,遂对其证明力提出异议。2024年12月16日,江津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江津区规资局积极履行判决,督促某通公司继续实施土地复垦。


2025年,江津区检察院持续跟进判决履行和土地复垦情况,发现部分区域存在覆土厚度不足、土壤改良不到位等问题,及时反馈江津区规资局。江津区规资局督促某通公司完善复垦措施,完成土地平整、覆土和土壤改良。2026年1月,经江津区规资局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及相关专家联合验收,案涉60余亩受损耕地完成复垦并恢复种植条件。


【典型意义】


耕地兼具生产和生态功能,修复受损耕地关系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临时用地造成耕地损害的,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后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一并审查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情况与土地实际修复效果,既要审查行政机关是否采取立案查处、责令改正等履职措施,又要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对逾期未改正情形依法跟进处理。对复垦质量和验收结论等专业问题,可以通过现场勘验、专家咨询等方式进行实质核验,并在法院裁判生效后持续跟进履行情况,推动行政监管职责和土地复垦义务落实,确保受损耕地恢复种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