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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移栽在自家屋后的“金毛狗”,挖几株也是犯罪
时间:2026-10-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2026年9月20日,检察干警同林业局移栽金毛狗。


“我以为自家屋后的东西就是自家的,没想到挖几棵草会犯罪。” 2026年9月1日,垫江县人民法院在明月山下的村庄里巡回审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陈某低着头,声音发颤,“大家千万别学我。”


让陈某站上被告席的,是老屋背后的5株金毛狗。


2026年3月,陈某将父亲多年前从山上采挖、移栽到老屋后的5株金毛狗挖出、晾晒后,出售给药材收购商余某。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事情要从5个多月前说起。2026年3月22日,贵州省某自治县的街市上,余某的摊位前围了几个人。他刚从陈某处购进一批草药,根茎粗壮肥大,毛茸茸的像极了金毛狗头。可刚卖出一株,民警就出现在他面前,并将剩余的4株依法扣押。


经鉴定,这4株正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金毛狗。金毛狗是恐龙时代就已存在的“植物活化石”,根状茎入药称“狗脊”,具有重要的药用、科研和观赏价值。2021年,金毛狗属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近年来因市场需求激增、野生资源盗采严重,其野生种群已出现濒危特征。


经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日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余某交代的“上家”陈某的相关线索,被迅速移送至垫江县公安局。


公安机关电话联系陈某后,陈某主动前往公安局接受讯问。2026年6月8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晏小花承办该案。


“我平时就挖草药赚钱,余某找我要了几次金毛狗,我父亲以前在山上挖了点种在老屋背后,我就卖给他了。我听别人说过金毛狗卖不得,但以为自家种的就没事……”面对讯问,陈某说。


自家栽种的,到底算不算法律认可的人工培育? 这个问题的答案,决定了陈某行为的性质。


检察官查阅了大量资料,并专门请教了植物专家和林业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保护对象。这意味着,判断的关键不在“种在谁家”,而在“从哪儿来”——陈某父亲当年采挖的金毛狗来自野外,本就是原生地天然生长的野生植物,移栽到屋后只是换了个生长的地方,并不因此取得“人工培育”的法律地位。


检察官进一步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种苗来源是否为实验室孢子或组培苗,有无完整的繁育台账和生产经营档案,有无采集证、经营许可证、购销凭证等审批手续。反观陈某,三个方面一样都拿不出来;这批金毛狗移栽后多年无人照管、自生自灭。这只是“野外植物换个地方长”,绝不能等同于法律所认可的“人工培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采伐、毁坏、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2株以上的,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0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陈某采挖、出售5株,已达到定罪标准,但未达“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那么,被采挖的金毛狗能否通过栽回、补种修复生态?


据垫江县林业局介绍,金毛狗对生长环境要求苛刻,是特定生态区域的指示植物,离开原生山沟林下的温湿度与遮阴条件很难正常存活,目前技术条件下无法进行有效的生态修复评价,更无法估值量化。因陈某造成的生态损失难以精准量化,结合其违法所得,检察院经评估未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判了,检察官的工作没有结束。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管护漏洞,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9月15日向垫江县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陈某房屋背后剩余的、同样源于野外采挖的金毛狗依法采取保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


收到检察建议后,林业局迅速行动,将屋后的9株金毛狗全部移栽至西山林场,并按金毛狗的生长习性,选择阴凉潮湿、营养丰富的松林作为新家,检察官全程在场监督。


垫江县林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后续将对移栽植株开展定期监测和生长评估,确保迁地保护取得实效;同时将以本案为契机,加大野生植物保护宣传力度。


“以前觉得上山挖几棵草没什么大不了,今天听了这个案子才晓得,搞不好要坐牢啊!”庭审结束后,一名旁听的村民说,“回去得跟屋头人都讲讲,别乱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