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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遍高原江河!听一线检察官解码生态环境法典带来的“办案之变”
时间:2026-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图片来源:摄图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首次立法确立“生态环境检察”的概念

明确强化了检察监督法定职责

破解了长期以来生态环境领域

法律法规分散、监管职能交叉、

执法尺度不一的“九龙治水”治理困局

那么,基层检察官如何学习、理解

并将践行这部法典?

《方圆》记者采访多位一线办案检察官

透过他们眼中的高原山河

窥见生态环境法典施行

将给检察办案带来深刻变革


理念变化:办案要建立系统思维


生态环境法典第31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法典首次在立法中明确“生态环境检察”这一概念,首次将“强化检察监督”正式写入法律,这标志着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从实践探索上升为法律制度,也标志着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运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更重责任。


2026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暨检委会(扩大)集体专题学习生态环境法典时,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强调,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上来,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法典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对检察履职的新要求,依法全面履行生态环境检察职责,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杨颖婵是青海省三江源地区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在三江源这片区域,我们办理的生态环境领域案件主要涉及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私挖珍稀植物等。比如2024年春夏,多名村民为谋取私利,在柴旦草原非法采挖野生锁阳,导致地表结皮破坏、流沙活化。还有近来在社交媒体上比较火的‘雪兔子’,也面临被盗挖的风险。”


她直言学习生态环境法典之后,重塑了办案思路。“以前办案,我更多是一种单点思考,发现一处违法、查处一起问题。比如办理非法采挖锁阳案,我的焦点多在涉案植物价值认定和定罪量刑,难以覆盖背后的系统性生态损害。但现在生态环境法典在第五章重要地理单元保护中,规定青藏高原要‘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这种系统思维的要求打破了我单点处置的办案思路。现在我会立足整片流域、整片山体、整套生态链条去研判问题,从‘纠正一处违法行为’转变为‘修复一片完整的生态’。


“以后办案要建立系统思维”,这是多位检察官在学习了解生态环境法典之后的最大感受。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检察院检察长郗燕玲说:“拿我们额济纳旗的胡杨林保护来说,过去办违法放牧毁林案件,往往只盯着损坏了多少棵树。而按照生态环境法典要求,我们需要站在胡杨林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的整体生态功能高度,综合评估破坏行为带来的全方位损害。这对检察官的综合判断能力和系统思维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学习生态环境法典让我体会最深的是它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系统化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三位一体的格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徐笑虎说,“以往我们守护米仓山、汉江流域,可能更侧重于对污染行为的刑事打击,现在就必须将‘生态功能损失’纳入考量,这就要求我们办案最终效果必须从‘水清’这个单一价值,转为‘水清、鱼欢、岸绿’的系统价值。”


破解办案痛点:

法条冲突、管辖难与取证难


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之前,基层检察官办案往往是针对具体案件,需要在不同的单行法之间“找法”适用,有时甚至会因为法条竞合而感到困惑。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查滢说:“比如铜陵是长江沿岸的城市,郊区拥有长江岸线16公里。我们在办理涉长江相关生态环境案件时,就要查看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中的相关条款。长江保护法虽是专门法,但配套细则、司法解释、办案指引不完善,有时出现与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责任条款、处罚幅度不一致,就导致适用选择难。”


跨区域水生态环境的治理难题,郗燕玲在办理居延海水质富营养化行政公益诉讼案时也遇到过,不过她面临的却不是“法条冲突”,而是“管辖难题”。由于居延海上游调度水量不足,再加上芦苇干枯倒伏导致水质恶化,直接影响了居延海湿地生态环境。但上游水资源调度涉及跨省区协调,法律依据分散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单行法中,各部门之间管辖争议、执法推诿时有发生。


生态环境法典以生态系统治理理念系统整合了涉水相关保护规范,形成内部协调统一、外部衔接有序的涉水法律制度体系,这就终结了“法出多门”和管辖碎片化现象。


“生态环境法典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章,明确长江、黄河等流域优先保护、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原则,固化长江保护法核心制度并提升至生态环境法典层级。确立流域系统治理原则,将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视为整体,突破行政区划壁垒,破解了跨区管辖与协作难题。”查滢说道。


针对此前在办理生态环境领域案件中遇到的取证难等问题,甘肃省玉门188体育 副检察长王彦科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第1053条、第1080条的污染者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给出了破解方案。


他举了一个湿地取水案的例子。800余亩“月亮湾”湿地是干旱的河西走廊上稀缺的水源涵养地。有人举报当地有农户私挖沟渠、架设抽水设备,抽取湿地水源灌溉千余亩枸杞田。航拍画面显示湿地岸线已遭到深挖损毁,水生植被大面积枯萎,水域水位持续走低,土地沙化、盐渍化风险陡增,水鸟栖息空间也被大幅压缩。“破坏湿地生态这类案件,因果关系的证明确实是个难题。现在生态环境法典第1080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这就破解了‘多因一果’证明难题。”


解决“诉”的实操难题


“生态环境法典对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也理顺了基层办案规则。”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余安婧认为,办案规则理顺,就能解决检察公益诉讼中“诉”的实操难题。


除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第31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检察”这一具有统领性意义的概念外,从具体制度层面来看,生态环境法典第1075条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与适用范围,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可起诉。第1076条固化行政公益诉讼核心规则,对行政机关违法履职、不作为造成公益受损的情形,明确检察机关起诉权限。同时,第1073条厘清生态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逻辑,确立“政府磋商前置、检察机关补位”模式,第1074条专门增设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则,填补海洋领域监督空白,明确“海洋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先诉,检察机关补位起诉”模式。


“生态环境法典中的这些体系化的设置,彻底破解了基层办案中‘能不能诉、谁先诉、诉什么’的实操难题,有效增强了基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底气。”余安婧说道。


而对于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她则表示生态环境法典统一了生态环境刑事规制标准,压实行刑衔接刚性底线。“比如生态环境法典第1071条明确刑事追责通用规则,确立生态环境法典为生态环境犯罪统一前置法依据,彻底改变以往多部单行法并行、适用标准混乱的问题。总则第33条进一步压实行刑双向衔接工作机制,明确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协同履职要求,固化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工作流程,重点强化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突出问题的监督。”


生态损害赔偿多元化替代


2026年7月,四川省开江县检察院“田城益士”公益诉讼办案团队检察官陪同张某夫妇走完劳务代偿期最后一次生态巡逻。(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过去一些环境违法行为虽被查处,却存在“违法成本低、修复成本高”的问题,经常出现“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而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也曾探索过“多元方式”的替代性修复方案。


188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第五分院在办理一起滥伐林木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在诉请被告补植复绿之外,对于其造成的森林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要求购买等值的“碳汇通”项目自愿减排量,进行替代性修复。


如果说森林碳汇是“绿碳”,那么海洋碳汇则是“蓝碳”。福建省连江县位于福建省东部沿海,拥有全国首个县级海洋碳汇交易服务平台和全国首家具有海洋渔业碳汇交易资质的企业。连江县检察院积极对接交易平台,办理了全国首例适用海洋碳汇进行替代性海洋生态环境修复的司法案件,至今已引导涉案人员自愿认购海洋碳汇约3.6万吨。


此外,还有的地方创新适用“劳务代偿”机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比如四川省开江县的万亩荷塘曾经是白鹭的乐园,却因农户张某夫妇非法猎捕水鸟,造成了4.72万元的生态损害。开江县检察院摒弃了“一罚了之”的传统模式,创新适用了“劳务代偿”机制,让张某夫妇通过28个月的湿地巡护劳务折抵赔偿金,从“生态破坏者”变身“湿地守护者”。如今荷塘水清岸绿,人鸟和谐共生的图景得以重现。


188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第五分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熊姿说:“生态环境法典第1065条规定,无法消除污染或者修复生态环境的,实施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措施。在过去,替代性措施规定在司法解释等文件中,效力层级较低。现在有了生态环境法典的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因地制宜实施多样化治理或修复方式,更好地落实‘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损害担责’等原则。”


而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之后有什么变化,徐笑虎表示:“以往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机关可能就直接介入了。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根据第1073条,检察机关将更加尊重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磋商主导权。只有在相关行政机关不磋商、磋商不成或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启动‘补位诉讼’,这既体现了行政优先,又强化了检察兜底的刚性。”


同时,他表示,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按照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也会从“原地修复”向“多元化替代修复”拓展。探索“碳汇认购”“劳务代偿”“补植复绿”等多元责任承担方式,确保将“谁损害、谁修复”落到实处。


新型污染治理:回应民生关切


关于新型污染防治,生态环境法典作了专门章节规定,也引起了众多检察官的关注。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曾办理过一起督促整治商场LED招牌光污染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随后各地陆续出现“光污染”案例,这些基层的探索经验最终也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得以印证,最终被设立为“光污染防治”专章。静安区检察院公益检察室行政主任刘健楠对此深感振奋:“从前我们办案只能依靠零散行业标准摸索推进,如今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清晰、统一、刚性的法律标尺,我们守护群众利益也更加安心了。”


与上海相隔千里的湖北省十堰市,目前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主要还是聚焦大气、水、土壤、固废等传统领域污染防治。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杨波表示,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除了重点关注传统领域污染防治,也会针对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等领域开展相关工作。


“治理新型污染,关键在于两个词:预防和专业。首先,我们要变‘事后补救’为‘事前预防’,有针对性地加强办案。其次,术业有专攻,化学物质污染、电磁辐射这些难题,我们将引入‘益心为公’的专业志愿者团队,让内行来帮忙。最后,还要靠科技赋能。很多污染是‘隐形’的,我们就用大数据模型去挖掘线索。简单说,就是用专业的人和数字化的手段,让那些藏在角落里的污染无处遁形。”杨波表示。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之后,检察工作依然面临着不少挑战,但这并不会阻挡检察机关守护绿水青山的步伐。正如多位受访检察官所言,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一部法律汇编,更是一套治理生态的“方法论”。它让基层检察官在面对复杂的环境问题时,有了系统思维的“望远镜”和专业方向的“显微镜”。


前路虽有荆棘,但方向已然清晰。在生态环境法典的引领下,检察机关将继续以检察监督之力,破解治理难题,回应民生关切,确保留给未来的,是一个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