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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眼新闻】“30万元U币”被抢还是被骗?188体育 官揭开疑难案件背后的真相
时间:2026-06-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虚拟货币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价值该如何认定?在虚拟币交易中发生的抢钱行为,究竟是诈骗还是抢夺?近日,在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30万元现金换U币”案中,面对这些疑点检察官依法办案,最终促成案件顺利审结。



2025年6月,小李与田某约定进行“30万元现金换U币”的线下交易。交易当天,小李查验完田某带来的现金后,按约定将U币转入田某的账户。但是当小李以为交易完成准备拿钱离开时,田某突然高喊“没有收到U币”,一直等候在包房外的刘某随即冲上前与小李争夺现金。有人报警后,警方在检察机关引导下深入查证,发现包括田某在内共有3人涉案,他们表面上打出“现金换U币”的幌子,实际上以“未收到U币”为由拒付款项,进而上演“对方抢钱”戏码,将自己包装成“受害者”。经过联席会议,检察机关认为,田某等人自始至终没有真实的U币购买意图,其主观上根本未打算支付对价,30万元现金是进行虚假交易的“诱饵”。而抢夺罪构成的前提是“财物由被害人合法占有”,该案中小李从未实际取得对30万元现金的占有,因此该案不存在“抢夺被害人财物”的可能。田某等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北碚区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陈熠表示,虽然本案中田某有抢夺现金的行为,但被害人未取得交易的30万元现金,实际上被告人田某等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被害人,将虚拟币转至其指定账户,应当定性为诈骗罪。



根据我国法律,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那能否把案件中的虚拟货币认定为财物?其价值如何呢?



陈熠介绍,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虚拟币虽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它具有经济价值,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虚拟币交易金额可以依法认定为涉案物品的价值。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鉴于三人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今年4月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田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



北碚区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助理刘晓钟提醒,参与虚拟货币相关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构成违法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广大群众远离虚拟货币交易,避免参与非法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