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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务】崔晓燕、李振南、郑鑫磊:破解涉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难题
时间:2026-06-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6年6月6日,《检察日报》第3版刊登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六部主任崔晓燕、检察二部检察官助理李振南、检察六部副主任郑鑫磊的理论文章《破解涉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难题》一文,内容如下:





证据审查,首要规则是“印证证明优先与‘三流合一’闭合验证”,核心方法是“优势证据综合判断与关键环节同一认定”,同时应强化“虚拟身份与现实主体同一性”审查。


严格审查“必要成本扣减”。可予扣减的必须是与侵权活动直接关联的必要支出,管理费、一般性平台服务费等间接成本或混合成本,原则上不予扣减,除非该成本专为侵权行为发生且不可或缺。


随着数字经济与网络技术的深度融合,犯罪嫌疑人利用信息网络作为工具或空间故意实施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的现象愈发突出,涉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核心证据形态也从传统的物证、书证转向以电子数据为主。电子数据易篡改、易灭失、技术依赖性强以及海量化等特征,给传统刑事司法带来严峻挑战。构建适应新时代涉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特点的证据收集、固定与审查体系,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涉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面临的主要证据困境



证据收集固定难,易失性、技术性与程序规范性交织。面对数据加密、存储介质物理损坏或底层数据删除等复杂情况,部分基层侦查机关受限于专业人才、技术工具及资金支持,往往难以独立完成有效的数据恢复与修复工作,导致关键电子数据面临“取不到、固不住、读不出”的困境,直接影响后续侦查与认定。此外,取证程序本身也面临合法性挑战,如远程勘验、技术侦查、跨境取证等新型手段的运用,其法律授权边界、操作规范及权利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容易引发程序性质疑,影响证据效力。


证据审查采信难,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审查易流于形式。真实性方面,对于电商平台、支付机构单方提供的后台数据,其完整性与是否受到人为干预常受质疑;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刷单”抗辩,需要综合物流、资金流等多重证据进行实质审查,耗时费力。合法性方面,远程勘验笔录不规范、技术侦查手段滥用、跨境取证程序受阻等问题,都可能成为辩护方攻击的证据弱点,而相关审查标准却相对模糊。关联性方面,如何将IP地址、网络账号等虚拟身份与现实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同一性认定,如何将海量电子数据中的特定行为与犯罪嫌疑人建立直接联系,都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犯罪数额证明难,事实混同、标准模糊与因果证明复杂。首先,在事实层面存在多重混同。网店运营中真实交易与“刷单”虚增交易混杂,个人账户与对公经营账户资金交织,合法商品销售与侵权商品销售并行,导致非法收入与合法收入的剥离异常困难。其次,在法律标准层面存在争议。虽然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违法所得”系扣除必要成本(原材料、所售产品的购进价款,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等)后的获利,但必要成本的范围、间接成本(如平台服务费、推广费)是否扣除、服务型侵权中附加值的处理等问题,均未形成统一认识。再次,在计算方法上面临技术困境。尤其在通过广告分成、会员付费、流量变现等间接模式获利的案件中,侵权内容对总收益的贡献比例难以精确量化,缺乏公认、科学的收益分摊模型与因果关系证明方法,导致数额认定往往依赖于估算或推定,证明链条脆弱。



涉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困境的破解路径



构建规范化、技术化与协同化的源头取证机制。其一,推行“双固定、双审查”的标准化取证流程。引导侦查机关在线上远程固定电子数据的同时,同步扣押或镜像复制原始存储介质,实现“虚拟+物理”双重固定。对于基层侦查机关难以独立完成的加密数据破解、物理损坏介质修复等工作,应建立市级或省级专业技术支持的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关键数据“取得出”。其二,确立以“三流合一”为导向的靶向取证模型。引导侦查机关围绕“违法所得”构成,精准锁定与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对应的核心证据群,具体包括:通过平台后台、服务器日志固定侵权商品信息、交易快照与沟通记录(信息流);穿透调取全部关联支付账户、银行卡乃至虚拟货币钱包的完整流水,勾勒资金全景图(资金流);批量调取与涉案订单匹配的电子运单,核实真实物流轨迹(物流)。其三,强化跨部门协作与平台数据调取的法治化通道。与电商平台、支付平台、物流平台等建立规范化的数据调取“绿色通道”,统一数据格式与证明要求,确保平台提供的电子数据在传输与保存环节的完整性、真实性不受质疑。


构建层次化、实质化与专业化的证据审查标准。为扭转证据审查流于形式的局面,必须确立一套指向明确、可操作的实质审查标准。第一,首要规则是“印证证明优先与‘三流合一’闭合验证”。即对与违法所得相关的每一笔可疑收入,都必须寻求信息流、资金流、物流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如,认定一笔侵权销售收入,必须具备平台订单(信息流)、对应支付流水(资金流)及真实发货物流记录(物流)三者形成的闭合证据链。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刷单”抗辩,应运用该规则进行反向审查,调取空包物流信息及资金返流记录等证据形成反证闭环。第二,核心方法是“优势证据综合判断与关键环节同一认定”。面对海量数据,在无法逐笔印证时,可基于已查实清楚的典型交易样本、平台后台统计的汇总数据、被告人供述等形成优势证据,并结合行业惯例进行综合认定。第三,必须强化“虚拟身份与现实主体同一性”审查。综合运用IP地址、设备信息、账号登录轨迹数据及线下证据,将侵权行为牢牢锁定于犯罪嫌疑人,确保违法所得的归属无争议。对于密集型数据、复杂财务审计或海量作品相似性比对,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有专门知识的专家或引入技术调查官提供专业意见。


构建“总收入锁定—合理扣减”的违法所得计算模型。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司法认定,可分为两个具有明确证据要求的证明阶段,并配以科学的计算与判断规则。第一阶段:严格锁定“违法总收入”。核心任务是利用“三流合一”的证据体系,准确界定来源于侵权活动的全部收入。检察官应借助可视化图表,清晰展示每笔计入总额的收入如何与特定的侵权行为相对应。对于广告分成、会员付费等间接获利模式,可基于侵权内容点击量、用户访问时长占比等客观数据,建立合理的贡献度核算模型,或运用优势证据予以综合认定,但必须充分说明计算基础与推理过程。第二阶段:严格审查“必要成本扣减”。可予扣减的必须是与侵权活动直接关联的必要支出,如要严格审查侵权产品原材料采购凭证、专门仓储租赁合同、为销售侵权商品支付的快递费等直接成本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主张的管理费、一般性平台服务费等间接成本或混合成本,原则上不予支持,除非其能证明该成本专为侵权行为发生且不可或缺。举证责任上,提出扣减主张的犯罪嫌疑人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司法机关需对每一笔扣减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核验支付凭证、合同与侵权行为的时空对应关系,严防将合法经营成本变相抵扣。


本文系202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涉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